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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境外参展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来源:东钱湖经发局作者:东钱湖管委会阅读:字号:[ ] 辅助线工具 色调调节: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宁波市2009-2010年境外参展展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外经贸促[2009]64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我市境外参展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境外参展展位补贴标准

  2010年境外参展补贴资金,对重点展会按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30000元核定,非重点展会按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21000元核定,实际展位费高于核定价的,按核定价补贴,低于核定价的,按实际价格的100%或70%补贴。对列入2009年度宁波市及宁波市级以上的出口品牌企业、或外贸进出口额前50位的重点企业,参加境外非重点展会的,展位费在享受70%补贴的基础上,再提高15个百分点(即按实际展位费的85%)。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展位,资金拨付申请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50%(一个展位最高限额15000元),中小企业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

  二、申请境外参展补助企业资格条件

  1. 税务登记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且以一个企业的海关代码为准可申报本办法的参展补贴;

  2. 近三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资金申报及管理流程

  1.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程序进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其中上年度海关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而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本年度起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报。企业需在网络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注册成功后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网上公示,如公示通过,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申报补贴,注册登记时间自文件发文之日起实行。

  2. 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通过参展企业申报流程系统进行(http://czsb.nbfet.gov.cn/)。

  3.企业申报境外参展补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

  (1)执行该项目参展的外方组展机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免签证国家和地区可不提供参展人员邀请函)、机票复印件;

  (2)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汇凭证;

  (3)展会期间工作及布展效果照片;

  (4)境外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资金拨付流程及兑现时间

  1、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程序进行资金拨付;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通过参展企业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系统进行资金拨付。今年将不做计划申报流程,1-9月份参展项目拨付申请时间和资料申报时间统一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逾期将不予受理。

  2.为加快资金兑现进度,2010年企业参展项目将分二批兑现,其中1-9月份参展项目将予当年兑现, 10-12月份参展项目将于2011年兑现,企业在网上做好资金拨付申请后将需提供的申报资料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网络拨付申报的顺序进行编号装订成册,汇总后按中小企业制作《2010年度××县(市)、区境外参展展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送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盖章,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到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中。

  四、其他事项

  1.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只支持境外参展一个项目。

  2.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参展企业做好展会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境外参展展位补贴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

  3.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展位补贴执行情况进行复审和稽核。

  4. 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工作的宏观管理,维护我市出展经营秩序,规范参展经营活动,做好我市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工作。

  5.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参展展位补贴资金的,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追回全部补贴资金,企业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外贸方面的财政补贴,并将违规企业记入失信名单,同时按《财政违法行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东钱湖经发局,丁银峰,88366259

      东钱湖财政局,沈智慧,8836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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